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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读《地震监测管理条例《/p>

发布时间: 2021-11-02 10:41:00来源:青岛市人民政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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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相关政策:《地震监测管理条例《/p>

  文号?004??7日国务院令第409叶/p>

  政策解读9/p>

  1.根据《地震监测管理条例》,哪些地震监测设施不能被占用、拆除和损坏>/p>

  答:《地震监测管理条例》第26条规定,禁止占用、拆除和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9/p>

  ?)地震监测仪器设备、装置;

  ?)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、观测井和观测泉:/p>

  ?)地震监测台网中心、中继站、遥测点的用房等:/p>

  ?)地震监测标志;

  ?)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讯频段、信道和通讯设施:/p>

  ?)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、供水设施、/p>

  2.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哪些活动>/p>

  答:《地震监测管理条例》第28条规定:除依法从事本条例?2条、第33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,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9/p>

  ?)爆破、采矿、采石、钻井、抽水、注水;

  ?)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、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;

  ?)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、电力电缆线路、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:/p>

  ?)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:/p>

  ?)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、进行污水处理;

  ?)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、/p>

  相关文档9/p>

地震监测管理条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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